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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罢免、免职、撤职与辞职的区别:罢免是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依据《宪法》第65条第2款、第77条、第102条第2款、第103条第2款、《地方组织法》第26条、《代表法》第75条规定,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选区、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
2、免职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免去职务的方式。
3、《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项、第10项、第1 1项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三长的任免权的行使方式。
4、同时,《宪法》也对免职案的提出,在免职对象、方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5、撤职是指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处置方式。
6、撤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
7、《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第12项职权就是在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撤销个别本级政府副职,有权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以下人员的职务。
8、辞职,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
9、《地方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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