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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意向书范本(投资意向协议必须没有法律效力吗)

导读 你们好,我是城市经济网的客服小球,今天为大家说一下这个投资意向书范本,投资意向协议一定没有法律效力吗?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1-11-27 16:45:37

你们好,我是城市经济网的客服小球,今天为大家说一下这个投资意向书范本,投资意向协议一定没有法律效力吗?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投资意向书范本(投资意向协议是否一定没有法律效力?)

最近在看开发区招商的法律案例。

看到《投资意向协议书》这样的副本,很有意思。我对里面的法律意见有不同的看法。我们来谈谈吧。

大概是这样的。甲方某市政府与乙方某公司签订了《意向协议书》,明确规定了选址、用地面积、出让价格、投资总额、产值税。但在意向书的末尾有一项:“本协议仅为意向性文件,双方不依据本协议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一年后,在此意向书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份合同是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的,这意味着它是一份权威的标准合同。同时也说明,它是解决乙方取得土地后的价款、土地用途、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利,以及收回土地和违约责任的合同。

在这份土地出让合同中,只有一个经济指标,即俗称的投资额、产值和税收协议。“本合同项下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

乙方拿到土地后,按协议开工建设,三年后竣工投产。律师在业绩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规定了投资强度,但没有达到投资强度的时间限制。

第二,《投资意向协议书》是咨询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进一步问责的依据。

法律意见建议市政府与企业重新协商,再次签订《监管协议》,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

我觉得这个法律意见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作为一个已经取得土地并投入运营的企业,重新签署《监管合同》并接受监管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不接受监督,就无法达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收贡献力量的效果。政府卖地的意义是什么?

比如你卖了一套房子,看着对方开出的诱人价格,可以很快签合同,但事后才发现还没有约定好什么时候付尾款。买受人持有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后,会轻易为你支付尾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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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很难解决以上问题,重新签《监管合同》,有没有其他补救办法?

关于达成投资强度时间约定不明确,第《合同法》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律师意见实际上是根据该条作出的,请市政府和企业“补充协议”。事实上,第《合同法》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不明确,依照本法第条规定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如果对达到投资强度的时间没有约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合同法》随时要求企业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比如从投产之日起几个月内就能满足投资强度的要求。

第一种和第二种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作为债权人不需要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只需要单方面督促对方在合理时间内履行投资强度协议即可。

实际上,投资强度的计算非常简单,即总投资除以土地的平方数,总投资包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即总投资的成本

但本案仅解决了土地强度的时间限制,显然对甲方市政府不利,因为《意向协议书》中不仅有总投资的具体约定,还有年产值超过人民币、年税收人民币、研发;d和运营总部征地后,这意味着如果《意向协议书》有效,企业就不能成立研发;d、运营总部作为其他地区的纳税人,税收来源将在本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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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互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意向协议书》在本案中是否完全无效?

在此,我们要注意本案的表述:“本文件仅为意向性,双方不根据本协议追究对方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投资意向书》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或行政判决书。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某县政府、某公司的行政判决更具代表性。判决认为,县政府与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协议的特点,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法人签订的协议具有行政优势。第二,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一生效即生效”,生效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是两个概念。

因此,本案《意向协议书》的效力不因“双方同意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而改变。相反,这句话的意思是“合同有效,但我们双方都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合同无效,就没有相互不负责的前提。

《意向协议书》的第二个问题是,能否以“意向书”一词定性为无法律效力?

不可能。

审查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除了名称,还要审查程序性和实质性条款。程序的

条款包括约定双方互通信息、互相协助、保密、以及独占性协商条款等义务,比如本案中的《意向协议书》明确约定企业向政府交纳项目投资意向金万元,用于保证项目用地、土地价格等因素落实,促进项目投资建设,可以归类于独占性协商条款。我向你交纳意向金,是为了确定一段时间内你只能和我进行磋商,并且按照《意向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价格争取上级批准用地和价格。

独占性协商条款会产生实质性的法律责任。

而实体性条款的审查主要是针对意向书中的标的、数量是否明确,本案中的《意向协议书》对双方身份、土地面积、土地价格、投资总额、产出总量和纳税额度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而基于这些约定和后续的持续磋商,导致后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证明意向书的约定与后续合同具有关联性,通常可以认定该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已经转化成为正式合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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